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公布了2025年我国家庭暴力对策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案例聚焦家庭暴力诉讼现状,强调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和处置措施的思考。该法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心理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非法或犯罪行为。家庭内外的暴力行为都是非法的。添加“家庭”一词并不能免除其法律限制。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穆女士虐待案中继续使用侮辱、贬低手段,以及卢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威胁自残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呃,这些都属于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暴力范畴。二是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综合判断、查明证据,注重让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任强奸和儿童性虐待案中,围绕受害人的陈述建立了一系列证据,排除了指控、诱导、诬告和捏造,同时确定了儿童陈述中如果没有亲身经历就无法得知的细节。在张某强奸案中,法庭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帮助法庭准确了解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徐萌萌故意杀人案中,“这个案子为何不早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被修改,反映了嗡嗡声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状况的非理性考虑和专业判断。三是注重对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受暴力影响的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诉潘抚养权纠纷案再次强调,暴力管教必须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季某诉苏某抚养权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很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识,造成心理创伤和模仿心理行为。他们支持改变拘留方式并阻止暴力的代际传播。徐诉郑离婚案肯定了家庭生活的价值以及对长期家庭义务受害者的虐待。补充后方发展机会,为妇女免受暴力侵害提供双重保障家人。这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立场。案例一:某某虐待案——他对家人进行精神折磨,并继续使用羞辱、不尊重等方式折磨家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案件基本事实】2018年8月,莫先生与陈女士(化名,女)开始恋爱关系。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两人同居于北京某学生公寓,牟某家、陈某家。 2019年1月至2月,莫某和陈某前往广东省、山东省看望父母。自2019年1月起,莫某开始抱怨陈某过去的性经历。他多次向陈先生询问他性经历的细节,arg与他交往,经常长时间侮辱他,并使用极端语言,包括要求他通过堕胎等方法恢复心理平衡。同年6月13日,陈某与莫某争吵后割腕,后割伤自己。同年8月30日,陈某与莫某发生争执后吞服药物。医院采取洗胃等治疗措施后,下达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先生在莫先生家再次发生争执,被莫先生辱骂。下午3时17分左右,陈先生再次与莫先生发生争执,被莫先生辱骂。当天,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酒店。下午5时40分左右,他在网上购买毒品后服药自杀。他被发现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抢救无效去世。 【宣判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穆先生严重虐待女友,造成被害人死亡。他们的行动构成滥用职权罪。莫某、陈某的同居等行为构成了两人作为实体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的基本事实。在虐待指控的背景下,婚前同居关系必须被视为家庭关系。 Mu符合刑事虐待指控的要求。从辱骂的内容、频率、持续时间、持续时间和影响来看,莫某对陈某的侮辱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辱骂行为,情节严重。陈N的精神状态持续恶化,并继续做出极端行为,最终导致自杀。莫先生频繁、长期、持续的虐待行为是造成陈女士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和增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陈先生自杀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某某的犯罪性质,结合其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态度,依法判处其刑罚。总之,穆先生因残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典型含义】 1、与行为人共同生活、有相对稳定的居住状况、已形成家庭关系的事实说谎者,被认定为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家庭成员”。在婚前同居的男女关系中,如果存在同居的基本事实,一方会虐待另一方。与社会内部、同事和邻居之间发生的虐待、殴打和骚扰不同,受害者可以避免这些行为,并向司法和警察机构寻求帮助。受害者往往以“家庭丑闻不能公开”为由保持沉默,导致身心进一步受到伤害,有的甚至自杀,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这个本案中,莫先生与陈先生已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同居家庭”关系。就虐待指控而言,两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必须被认定为家庭关系,且穆先生符合虐待指控的刑事要求。 2. 继续通过侮辱、不尊重或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摧残和酷刑的人属于《刑法典》第260条第1款所定义的"虐待"类别。莫与陈同居期间,情感上的依赖不断加深,莫不断沉迷于陈过去的性经历,并对此感到不满,因为他认为陈欠他的。 2019年1月至9月,莫某长期、频繁、持续地批评、谩骂、侮辱陈某。语言恶劣,内容粗俗。由于心理暴力之后,陈先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遭受了极度的折磨和精神折磨,割腕自残,最后最终吸毒自杀。穆先生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已达到严重程度。 3. 精神虐待的做法会让受害者难以忍受,自残或自杀的风险很高;如果导致自残或自杀,则必须确定虐待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陈与莫产生恋爱关系后,对莫的情感依赖不断加深。莫某长期对其进行羞辱、虐待、精神折磨、压迫、不尊重,导致案发时陈某精神状态极其脆弱。莫某是造成陈某精神状态极其脆弱的人,而莫某作为与陈某关系密切的同住者,对陈某负有一定的赡养义务,莫某清楚地知道陈某的病情严重,当陈某割腕自残时,已死亡,他因吸毒过量接受洗胃治疗,并被开出重病通知书。毛先生本应及时关注陈先生的精神状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风险,以免陈先生再次遭遇极端情况。但孟先生完全不顾自己造成的危险局面,继续对陈先生进行批评、侮辱。最终,陈先生实在无法忍受,吸毒自杀。因此,莫先生的虐待行为与陈先生的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二:张女士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性交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需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情况,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性关系。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7月,吴小萌(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某城市与母亲、继父、张先生等人居住。吴晓某向母亲了解情况,亲眼目睹张某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 2022年10月5日晚,吴晓某母亲与张某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再也不敢回来。在此期间,张先生告诉吴晓猛,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晚上10点左右,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张某用手机录制了视频。吴小萌随后给母亲发微信求助,母亲报了警。张某逃跑失败,在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请非心理专家对视频中受害人的行为出具分析报告,关于性行为是否属于性行为。违背她的意愿。法院批准了请求,并通知有经验的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宣判结果】法院有效裁定认为,吴小萌明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的张某多次对吴小萌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基于她对张先生的恐惧,她在性侵过程中缺乏反抗是合理的,也符合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具的分析报告以及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专业性强,条理清晰,逻辑性强,与本案其他证据不矛盾,可以作为证据。 总之,张某利用精神控制等手段阻止吴晓进行反抗,与吴晓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他因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泰【具体含义】 1、在考虑和判断家庭成员之间的代际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可以出于恐惧迫使对方屈服,而不用诉诸暴力行为来达到控制的目的。本案中,受害人吴晓知道母亲多年来一直遭受继父张某的家庭暴力,因害怕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而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我处于一种脆弱的依赖和恐惧控制的双重关系中。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一定受到了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他的缺乏抵抗不应简单地与自愿行动相混淆,而应被视为与整个事件中的其他证据一起进行整体判断。 2.如果案件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应当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了准确认定本案事实,需要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能够从生理心理学或性心理学等专业角度破译与案件相关的手机视频内容。本案的专家是一名创伤治疗督导员,在治疗性侵犯未成年受害者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他在出具专家报告并答辩法庭质证时表示:(1)根据与事件相关的手机视频中记录的情况,受害人的行为是按照被告的指示进行的。 (2) 人类大脑皮层的结构决定了受害人我在这种情况下的反应是正常人的正常生理反应。上述意见将有效帮助法院了解行为的表象,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实施机制,确保证据、调查和其他法律和准司法程序的规则”,“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需要让其他专业人员,特别是医疗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进来,因为他们可以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决满足了上述要求,考虑到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为人们提供专业知识,提供多碟初步支持并利用专业知识,全面考虑当前的家庭暴力状况。案例三:徐某某故意杀人案——要准确定性施暴者的行为,理解被害人迟迟不起诉的合理性,需要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案件基本事实】徐某某与刘某(化名,女)是同居男友。 2023年5月9日中午,两人在刘某经营的保健所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期间,徐某威胁要杀死刘某,并用削皮刀刺伤刘某左胸,致刘某受一级轻伤。然后他试图刺伤自己。在场的刘某的妹妹刘某见状,立即抱住了徐某,并从徐某手中夺走了削皮刀。刘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两人分开。同年八月随后,徐某再次来到刘某经营的卫生院,如果看到店里的男子,他就威胁要过日子。害怕之下,他就徐萌萌之前被刺伤的事情报了警。事发后,徐先生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并取得了李某的理解。 【判决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许萌萌故意非法杀害他人生命,其行为是故意的,犯故意杀人罪。徐萌萌是一名犯罪未遂者,已经犯罪,但因非本人意愿原因未遂。徐某某在案发后如当庭认罪、接受处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刑。总之,徐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1、准确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杀人意图家庭暴力犯罪,以及家庭暴力的特点和类型。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判断施暴者是否具有主观杀人故意,不能仅仅考虑施暴者的工具、手段、身体部位等,还需要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模式,包括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关系、日常行为模式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动机和目的通常是控制受害者而不是毁灭他们。然而,如果施暴者认为他们将不再完全控制受害者,他们可能会选择杀死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给刘先生发送了几条危及生命的短信。案发时,他认为自己将彻底失去对刘某的控制,并有杀死刘某的动机,以达到永久控制刘某的目的。刺向刘甲,刺中刘甲要害。这与家庭暴力的控制特征是一致的。此外,徐萌萌作案后当众自杀,也体现了其与刘萌萌同归于尽的愿望,进一步佐证了其犯罪意图是杀人而非伤害。 2. 如果暴力受害人迟迟不指控施暴者,受害人陈述的可靠性不受影响。如果施暴者犯罪后认罪并道歉,受害人相信施暴者会改变,往往会出于考虑自己的感受而选择原谅。本案中,徐先生当众自杀,承认错误并道歉,因此刘佳先生当时就忍住了,没有报案。然而,这个举动并没有让徐萌萌停止施暴。随后他又对刘萌萌进行骚扰并威胁,刘佳才决定向警方报案。刘某拖延举报的行为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行为模式一致。法院推迟对刘A提出指控,我们接受了他的陈述,延迟提出申诉并不影响我们对陈述可靠性的判断。 3. 在国际条约标准方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不加歧视。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未能及时向当局举报暴力行为的情况很常见。受害者拖延举报有正当理由,检察官应准备好反驳这一点或传唤专家证人来解释这种行为。”本案例的方法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上述条约。案例四:强奸案及冷默儿童性侵案:未成年受害人的供述中含有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如果排除证言、诱导、诬告、捏造的可能性,【案件基本事实】冷默自2021年左右开始与王晓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亲有染,同居。 2024年5月,王小猛告诉姑姑,自己被任先生性侵、强奸,王小猛的叔叔、姑姑向他报案。 2024年5月19日,王小萌两次接受调查机关讯问,并就性侵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进行了陈述。 2024年7月2日,王小木先生的母亲王小木先生与王小木先生交谈后,王小木先生第三次接受调查机构讯问,否认任先生对他进行性侵犯,声称自己曾对任先生进行过性侵。之前撒谎是因为她想让任先生远离她的母亲。任一直否认对王潇进行性侵犯和强奸。王小猛的叔叔、阿姨、奶奶等目击者作证称,王小猛曾称任某对他进行了性侵、强奸。任某、王小萌的手机和聊天记录中存在明显异常内容和私密照片。经调查发现,王小萌之所以第三次撤销前两次声明,是因为王小萌为了继续维持和重组家庭,对王小萌进行了不当干涉。 【判决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为,王小萌在第一、二次陈述中对任先生强奸及猥亵行为的描述与其年龄、智力相符,事件的经过和细节非亲身经历者无法得知,可以排除指控或指控的可能性。怂恿。经查,王小萌将前两种说法说了三遍。原来,混乱的原因是王小萌为了维持和重组家庭,对王小萌进行了不公平的干涉。因此,王小萌的前两种说法可以接受,但第三种说法不可以接受。任某明知王小萌是未满14周岁的女童,多次对她实施强奸、性虐待,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性虐待儿童罪。如果一个人犯有一项以上的罪行,他或她将因两项罪行而受到惩罚。任某与王晓某及其母亲一起生活多年。他与王小萌是同居关系,实际上有责任照顾他。他必须被视为具有特殊责任的人。我看到他好几次闻到了王小萌的味道,但这已经是严重的奸淫女孩事件了,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些o 多次性侵王小萌,应受到法律制裁。总之,任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因性侵儿童罪被判处六年徒刑,并决定服刑15年。二审法院宣判后,对被害人监护人进行了居家教育指导,防止再次出现监护疏忽的情况。 【典型含义】 1、未成年受害人的陈述,如果包含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且排除了证言、煽动、诬告、捏造的可能性,应当得到普遍接受。首先,应优先核实受害人的陈述是否是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中,万小萌的前两句话,清晰、稳定地描述了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细节,并使用了与其年龄和认知特征相符的独特语言。特点。内容具有“不亲身经历才明白”的特点,杜绝了指控、利诱、诬告、捏造的可能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次,当受害人的陈述被重复时,要重点关注陈述发生变化的原因。在这起案件中,王小武的母亲出于个人原因介入,比如维持与任某的关系,调查结果导致王小武的声明被撤销。经核实,任某、王某及被害人叔叔一家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排除王小萌先生的叔叔、婶婶怂恿王小萌下台的可能性。 2. 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和证词时必须谨慎。本案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任先生与王晓某的谈话记录明显超出了正常父女的范畴包括王小某叔叔、婶婶的私人照片和证词,这些都可以相互印证王小某所声称的强奸和非礼计划。本案的事实是根据受害人的陈述来确定的,但本案并不是孤立地确定的。相反,卷宗中的证据是根据受害人陈述中的关键证据进行系统审查的。三、从国际标准来看,本判决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本案证据收集充分考虑性别因素,以被害人为中心。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属于私密性、隐蔽性,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人民法院会以未成年受害人的陈述为重点,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身心特征。未成年被害人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可以判断该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案例5:卢先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预防家庭暴力社会共治的单环闭环干预机制【案件基本事实】卢先生(女)和邓先生(男)是一对已婚夫妇。两人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下儿子邓潇。两人经常因为家里的小事发生冲突,关系陷入僵局。 2024年10月,两党发生争执后,邓小平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威胁要伤害自己。卢先生试图阻止邓先生受伤,但被推倒在地并受伤。卢女士向警方求助,当地派出所协助她向法院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上传证据因。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核后认定卢先生遭受家庭暴力,并在20分钟内对邓先生下达了禁止对卢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过网络告知双方。 【判决结果和概念】法院有效判决认为,邓小平先生虽然没有直接对卢先生进行殴打、残害等人身攻击,但其持刀自残的行为使卢先生感到紧张、恐惧,已构成家庭暴力形式的心理暴力。法院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小平,告知邓小平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并向派出所和邓小平社区发出协助执法通知书,要求其缴纳特别保护费关注邓小平的行动。在联合工作机制下,公安部门对邓小平进行定期监控。社区制定了法律备忘录,对邓小平进行了讨论和警告,敦促邓小平遵守保护令。妇联对卢女士和邓女士进行了进一步的心理检查和辅导。由于事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学校董事会发出了出勤函,通知邓潇所在学校重点关注邓潇的心理健康和学业进展。随后,法院会同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教育部门等,按照惯常的风险评估机制,对该事件进行了彻底调查和裁定。经调查、审理,认定卢先生仍存在家庭暴力风险,基层组织加大了对邓先生的定期走访力度。阿苏随后的访问显示,即使在保护令生效期间,邓小平仍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根据Riku的请求,民政局为Riku父子提供了庇护。邓小平出庭并受到警告后,接受处罚并同意与卢女士调解离婚。 【典型含义】 1、家庭暴力中,以自残相威胁构成心理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和核心是控制,它不仅包括殴打、束缚等身体暴力,还包括谩骂、威胁等心理暴力。虽然施暴者并没有通过暗示自残或自残的行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它是一种暴力行为,使受害人担心自己会遭受暴力,最终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例如,通过让受害者屈服并维持亲密关系。本案中,邓小平通过自残造成恐惧,使卢女士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对卢女士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符合心理暴力的特征。 2、单环节闭环干预机制支撑家庭暴力社会共治。这个案例展示了如何利用单环节、闭环机制来干预家庭暴力。这是一个善用该系统的模型。该机制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完成申请、受理、审查的反馈工作。全国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发放、送达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发现和预防家庭暴力。在法院发布人身保护令之前,公共安全机构和医院会准备证据,基层组织会协助调查。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会自动向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公安部门动态监测事件,社区建立事件信息备忘录并进行走访和安排。妇联提供心理咨询和跟踪观察,民政局提供临时庇护,为暴力受害者建立了从预防、制止到救助的全面保护体系。 3、国际化方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持应有的警惕,以保护她们的生命权”。单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借助各方共同努力,有效发挥人身保护令的“护身符”和“隔离墙”作用,实现家庭暴力的社会共治,满足国际条约要求。案例六:李某诉潘某监护案:直接看护人实施暴力管教应视为家庭暴力【案件基本事实】李某(女)、潘某(男)原为夫妻,离婚后,女儿潘晓(2013年出生)与潘某生活在一起。潘经常责骂女儿,甚至体罚她。 2023年3月,潘某用运动鞋打女儿嘴巴,导致女儿脸部流血。李陪着女儿报了警。 2024年9月,潘据称用皮带打女孩的臀部和大腿。李回到照顾女儿并报了警,警方检查了女儿的伤势。经诊断,庞某左大腿、左大腿、臀部有多处瘀伤。接受警方询问时,潘晓某表示,父亲潘某曾对她施暴,她想和母亲住在一起。很快,李先生,我发现女儿患有抑郁症,晚上失眠,就带她去看心理咨询师。经到区、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潘晓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潘说,他有喝酒的习惯,除了两次报警外,他经常体罚女儿。 2011年11月24日,李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庞晓萌先生的代表。法院经审查,认定潘先生殴打潘晓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依法判决禁止潘先生对潘晓实施家庭暴力。潘晓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 2024年9月,他因精神问题无法上学,随后休学。目前他正在服用药物并接受心理治疗。 2024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潘晓的监护权,称潘晓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精神抑郁。潘声称,打骂女儿是正常管教,不是家庭暴力,女儿的抑郁症与她无关。庭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家庭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开展社会汽车依法对潘晓某进行心理治疗。 【宣判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定,潘先生在抚养女儿的过程中,对女儿进行了打骂等身体伤害,女儿也处于恐惧、焦虑的状态。他被诊断患有严重抑郁症。他的行为本质超出了孩子正常父母管教的限度。这显然是不恰当地行使监护职能,被视为家庭暴力,受到法律禁止。同时,作为与女儿共同生活多年的当事人,潘先生不仅没有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也没有正视女儿的精神疾病,在女儿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后也没有积极进行后续治疗,给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附带损害。综上所述,潘女士虽然潘晓先生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潘晓先生符合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因此,潘晓某被依法判处与母亲李某生活在一起。它已经完成了。 【典型含义】 1、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的名义对孩子施加暴力。暴力管教是违法的、有害的,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成长发展。对未成年子女的频繁谩骂、殴打超出了正常养育孩子的合理限度,大大背离了在家教育的初衷。这是《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法。 2. 如果照顾者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则应将其视为确定监护关系的不利因素。父母的暴力行为不仅对亲子关系造成严重损害,还会造成身心双重伤害,例如让未成年人感到恐惧、焦虑等。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会增加儿童学习暴力行为模式并成年后成为施暴者的可能性。因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与使用暴力管教的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对未成年人人格的正常发展产生影响。因此,这符合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定情形,必须及时变更监护关系。 3. 联合国公司《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考虑受害者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本案中,直接照顾者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管教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并被负面评价为决定监护关系的不利因素。作出这一裁决是为了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修改监护关系,遵守国际条约的要求。案例7:徐某诉离婚案郑某:判决维持了家庭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保障了全日制家庭受虐妇女的财产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徐女士(女)与郑先生(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了4名子女(当时均已成年)。起诉书)。结婚后,徐女士在家做家庭主妇,养家糊口,抚养孩子。婚后,郑某多次虐待、殴打徐某。 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徐某,并将徐某从其家四楼拖至三楼。当地一名保安随后赶到逮捕了他并报了警。经医院诊断,徐先生头部受伤,全身软组织多处瘀伤。 2022年5月,徐先生向郑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公平分割婚姻财产,同时要求郑先生赔偿家务费和损害赔偿。钟某不接受离婚,也不承认有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为,根据体检证明、受伤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对治安人员的讯问笔录,足以证明郑先生徐某对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应准予离婚。徐先生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被接受。其中,徐先生获得了目前居住的大房子、两家商铺以及172万元的优惠,而郑先生则获得了一套小户型、五家商铺以及一笔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郑先生向徐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家务费和5万元离婚补偿金。 【典型含义】 1、离婚后保护暴力女性免受骚扰,夫妻共同财产应妥善分割。钟先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双方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处住宅和七处企业。徐先生坚持要求夫妻俩的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平分,还要求将他们现在居住的大房子和相邻的两家商铺平分。另一个r 房产归郑所有,郑必须补偿折扣金额。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强奸案家庭暴力的特殊性,重点探讨如何通过财产的合理分配,实现对暴力妇女的长期保护。考虑到徐先生提出的两家店不仅有稳定的租赁合同,离婚后也能保证持续的租金收入,而且与其他五家店自然有一条人行道相隔,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购物区,这不仅方便徐先生在离婚后独立经营业务,也可以防止未来郑先生在邻近店面进行骚扰和暴力威胁。基于上述考虑,法院驳回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一判决的思路是,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仅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在保护女性受害人当前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其未来生活平安的积极考虑,体现了司法机构充分运用人道主义考量和司法智慧。 2.认识家政工作的价值,支持家政工作补偿和离婚补偿,为暴力家庭中的女性提供双重保护。结婚后,徐女士按照夫妻角色分工,全职在家抚养四个孩子。承担家务、维持家族企业责任,有助于丈夫安心外出创业,为家庭财富的积累发挥积极作用。在本案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得到了充分认可,她对整个家庭财产的分割和赔偿的要求也得到了确认。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否定性法院对家庭暴力及受害人的情感状况进行了评估,判决徐女士应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3. 这一裁决充分体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法院仔细考虑了案件事实和该女子的背景,她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支持丈夫外出工作。这确保了处于不平等权力和财富地位的妇女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在司法层面肯定了家政工作的社会经济价值。案例八:季某与苏某(女)抚养权纠纷案——施暴方一般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件基本事实】季某(男)、苏某(女)于2022年申请结婚登记,并于同年生下女儿季小莫。纪先生曾持刀威胁苏先生期间发生争执并做出暴力行为,包括殴打他的头部,导致头部受伤和软组织瘀伤。两人同居期间,纪先生多次对苏女士进行口头威胁。 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苏某怀孕期间及产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妇联求助,举报纪某的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对纪某发出家庭暴力警告。 2023年4月,双方同意离婚,由丈夫独自抚养女儿至4岁,然后协商监护权。同年6月,苏女士将纪晓某先生交给纪女士保管。我把他交给了她。六个月后,苏去看望他时,发现纪和照顾他的亲戚仍然无法抚养他。纪晓不能陪伴、照顾,便将纪晓收养。 2024年8月,律师向法院请求禁止苏先生侵犯其对智潇的监护权的禁令。苏女士帮助季女士看望女儿,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女儿的监护权。他们声称,由于家庭暴力,他们不得不将女儿交给季某抚养,以便尽快离婚。他还提供了微信日志、录音、刑罚等证据,证明季某在同居婚姻过程中多次遭受家庭暴力,且季某工作不稳定、负债累累、无固定住所。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文件、妇联的医疗证明和就业记录,确认季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有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拐卖、藏匿未成年人,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人身安全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章》等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保护或者人身权利侵害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理。一方因另一方实施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盗窃、隐匿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认定盗窃、隐匿行为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依法处理,包括取消监护资格、中止探视、变更监护等。y 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是否应该直接抚养季晓和苏的女儿。根据诉讼中证据证明的事实,苏先生虽然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协议,但即使在法院下达禁令后,苏先生也没有继续抗拒,保证了季先生的探视权得到履行。经查,纪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女士使用威胁性言语,并在苏女士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其抚养孩子的能力。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性别、抚养程度、双方的生活状况,特别是纪先生的家庭暴力过失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决定将抚养权由纪晓先生变更为苏先生。 【典型含义】 1.施虐者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人。时间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当家庭成员经历或未成年子女目睹时,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本案中,记录的证据足以证明纪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尤其是在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其危害更为明显。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面临人格权和亲子关系的双重侵犯,法院在解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时必须将家庭暴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审理家庭纠纷时给予负面评价。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将纪晓的抚养权变更为苏女士。 2.司法实践中,法院发布侵犯人身权禁令的主要目的是迅速制止违法行为,让未成年子女回归正常生活。正常的生活环境,但这不应该用来笼统地判断养育方式的弊端。尤其是当行为人侵犯了受害人或儿童的权利时,受害人将儿童带离原来的住所具有一定的自救意义。司法解释建立在法律框架基础上的保障措施,也为防止权利滥用、扩大对儿童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同时,监护人玩忽职守、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监护裁决的行为。 3. 在国际标准方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建议的总体框架要求“在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必须考虑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球共识。该判决旨在改变监护关系,有效保护儿童身心健康,防止家庭暴力代际传递。这进一步体现了确保儿童免受伤害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效落实。该法为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强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符合国际标准要求。